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利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利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雲
訴訟代理人 張柏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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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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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 │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民國) │ (民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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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百棟│87年4月3日│88年10月30日│7,500,000元 │TH046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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