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461號
TPDV,108,除,461,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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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王惠美(即王惠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8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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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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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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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日盛證券投│日盛日盛證券│20-D1-01-0013098-3│ 1 │ 5000 │
│ │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 │ │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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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