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429號
TPDV,108,除,429,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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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王大明即大明食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6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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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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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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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明食堂│台新國際│107年9月15日│ 20,755元 │ BU6071778│
│ │ 王大明│商業銀行│ │ │ │
│ │ │大直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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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