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414號
TPDV,108,除,414,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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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怡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欽 
訴訟代理人 曾珮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8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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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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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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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光人壽保險│臺灣新光│ │ │ │
│001 │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107年10月23日│ 63,245元 │ CY2002394│
│ │ 吳東進 │南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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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