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8號
TPDV,108,重訴,38,2019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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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南集股份有限公司


      SHINE MAJESTIC INTERNATIONAL CO.,LTD.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耀清
被   告 洪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訴訟費用由被告南集股份有限公司、SHINE MAJESTIC INTERNATIONAL CO., LTD.連帶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南集股份有限公司、SHINEMAJESTIC INTERNATIONAL CO., LTD.、陳耀清洪麗雪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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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