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04號
TPDV,108,訴,904,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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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04號
原   告 陳夏珠
      林勁柏
      林挺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被   告 何來彬
      莊若珍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 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 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十條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陳夏珠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一 日參加被告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恩全公司 )左營行政中心舉辦之「西湖度假村養生屋旅遊」,繳畢包 括旅行平安保險在內之費用新台幣(下同)六百元,嗣於同 年月二十三日與該公司承辦人被告何來彬確認變更參加人為 原告陳夏珠之夫林昌宏,旅遊平安險被保險人名冊亦趕得上 更改,詎林昌宏於同年月二十五日結束上開旅遊,返家途中 在高雄市鳳山區遭訴外人吳立丞騎乘重型機車撞擊致死,原 告陳夏珠欲透過被告向保險公司辦理旅行平安險出險,始驚 覺被告聖恩全公司之受僱人被告何來彬及其主管被告莊若珍 並未替林昌宏投保旅行平安保險,致無法向保險公司申請保 險理賠,損失保險理賠金至少一百萬元,爰依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八十八 條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足見本件係本於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查被告何來彬莊若珍



之住所及被告聖恩全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分別在高雄市仁 武區、高雄市苓雅區及台北市中正區,有被告何來彬提出之 戶口名簿影本、被告聖恩全公司提出之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本院查詢被告莊若珍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五 ○頁、第五十四頁至第五十九頁)在卷可佐,不在同一法院 管轄區域內;而原告起訴狀主張侵權行為地在被告聖恩全公 司舉辦上旅遊行程之處所高雄市左營區,發生車禍事故地點 在高雄市鳳山區,足見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左營區及高 雄市鳳山區;並參酌原告起訴狀記載渠等住所均在高雄市鳥 松區。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但書 之規定,本件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或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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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