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94號
TPDV,108,訴,894,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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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莫玲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民國10 5 年9 月30日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6條及107 年6 月28日信用 貸款契約書15條約定附卷可參(下爭系爭二份契約,見本院 卷第13、21頁),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5 年9 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7萬元, 借款期間自105 年9 月30日起至111 年9 月29日止,約定自 借款撥付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原告指數 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920%計算(被告違約時為週 年利率3.98% ),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另約定逾期1 期加收300 元,連續逾期2 期加收 400 元,連續逾期3 期加收500 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3 期。
㈡被告再於107 年6 月29日向原告借款35萬元,借款期間自10 7 年6 月29日起至113 年6 月28日止,約定自借款撥付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 率加碼週年利率2.93 %計算(被告違約時為週年利率3.99%



),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另 約定逾期1 期加收300 元,連續逾期2 期加收400 元,連續 逾期3 期加收500 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 期。 ㈢詎被告就上開借款㈠僅攤還本息至107 年12月2 日止,尚積 欠原告借款本金31萬3,050 元;借款㈡僅攤還本息至107 年 11月28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32萬8,305 元,總計被告 尚欠64萬1,35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且依系爭 二份契約第10條均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 為到期,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 還上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二份 、放款帳卡、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本院卷第9 至31頁) ,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 認,從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7,050 元,應由被告 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 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附表:
┌──┬────┬──────┬───────┬─────┐




│編號│欠款名目│本金 │ 利息 │違約金 │
├──┼────┼──────┼───────┼─────┤
│1 │信用貸款│31萬3,050元 │自107年12月3日│1,200元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3.98│ │
│ │ │ │%計算。 │ │
├──┼────┼──────┼───────┼─────┤
│2 │信用貸款│32萬8,305元 │自107年11月29 │1,200元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3.│ │
│ │ │ │99%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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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