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65號
TPDV,108,訴,865,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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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5號
原   告 范成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品小館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名稱、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被告之組織型態證明文件,另應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扣除前已繳納之部分金額後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 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 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 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 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亦定有明文。另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所謂訴訟標 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 或否認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 關係,必有其原因事實,原告於訴訟應表明訴訟標的及與之 結合之原因事實,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復所稱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 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 ,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而民事事件之訴訟 標的法律關係,因當事人所提起之訴訟類型為給付之訴、確 認之訴或形成之訴之不同而有異,是訴之聲明應表明所提係 何種訴訟類型,如係給付之訴,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 及範圍)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原告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 六品小館」,尚無法得知本件被告之全名及其組織型態為何 ,如為公司、獨資或合夥,並應記載其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被告應即刻 停止所有汙染他人環境行為,並應另遷他處。並恢復遭其油 煙燻黑部分」,並非具體明確,致本院無從特定訴訟審理及 判決效力之範圍,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繳 納裁判費用。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 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及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即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所定費率,扣除前已繳納之2,100 元後補繳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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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