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66號
TPDV,108,訴,566,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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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申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名修 


被   告 蘇虹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零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已於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 )(下稱系爭約定書)第15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第22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 管轄權。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申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申弘公司)於民國 105年 7月22日及106年11月27日,邀同被告劉名修蘇虹文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暨約定書,分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600萬元、400萬元等兩筆款項,放款帳號分別 為101-71-23807、101-71-23791號及101-71-25198、101-71



-25204號,約定借款期間分別自105年7月25日起至108年7月 25日止、106年11月28日起至109年11月28日止,利息則均按 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88%機動計付,目前經加碼後 之現行年利率均為4.94%,並均約定債務人應按月繳納本息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 絕往來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原 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申 弘公司自107年11月起即未依約繳款,並因發生大量票據退 票而遭票據交易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系爭約定書第5條 第1項及第2項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302 萬2,14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劉名修蘇虹文 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系爭約定書第19條約定,被 告劉名修蘇虹文即應與被告申弘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為 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 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 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 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 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 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系爭約定書、簡易資料查詢、 交易明細查詢、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本行往來客戶 明細表、放款利率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是依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附表:
┌─┬─────┬──────┬──────┬────┬────────┐
│編│ 貸款金額 │尚欠本金餘額│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時間及│
│號│(新臺幣)│(新臺幣) │ │ │利率 │
├─┼─────┼──────┼──────┼────┼────────┤
│01│600萬元 │73萬8,772元 │自 107年11月│4.94% │自 107年12月26日│
│ │ │ │25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日止。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 │,按約定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按約定利率│
│ │ │ │ │ │20%計算。 │
├─┼─────┼──────┼──────┼────┼────────┤
│02│400萬元 │228萬3,371元│自 107年11月│4.94% │自 107年12月29日│
│ │ │ │28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日止。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 │,按約定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按約定利率│
│ │ │ │ │ │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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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