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被 告 寶利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永興
被 告 李璇姿
吳朝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陸萬捌仟參佰陸拾陸點伍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美金貳萬貳仟柒佰捌拾玖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 定書第49條之約定,雙方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係位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屬本院管轄範圍,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 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寶利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利石材公司)於民國
103年5月21日邀同被告黃永興、李璇姿、吳朝潭為連帶保 證人,約定保證被告寶利石材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 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保證 、墊款、透支、應收帳款承購等債務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 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 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合計以新臺幣1,500萬 元為限額,願與被告寶利石材公司負連帶償還責任。嗣被 告寶利石材公司於107年6月12日向原告申請撥款美金99,0 82.17元、再於107年7月6日向原告申請撥款新臺幣428萬 元,借款期間、利率及相關條件均詳如撥款申請書所載; 至於清償方式則係自借款期間屆滿時還清,如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且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債務本金餘額依原約定利率10% 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則 按債務本金餘額依原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寶 利石材公司就前述借款自107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定攤 還本息(詳如附表一、三所示),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 第12條之約定,被告寶利石材公司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寶利石材公司尚積欠債 務本金(1)美金68,366.5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約定之利息 、違約金;(2)新臺幣1,744,694元及如附表四所示約定 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被告黃永興、李璇姿、吳朝 潭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等語。
(二)為此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第1、2項所 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暨 確認表、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 查詢、歷史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另被告均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 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附表一:
┌──┬─────┬──────┬────┬──────┬──────┬──────┐
│ │ 借 款 日 │ │ │ │ │ │
│編號│ ↓ │ 原借本金 │ 年 息 │ 最後計息日 │ 還款金額 │ 尚欠本金 │
│ │ 到 期 日 │ (美金) │ │ (民國) │ (美金) │ (美金) │
│ │ (民國) │ │ │ │ │ │
├──┼─────┼──────┼────┼──────┼──────┼──────┤
│ │ 107.6.12 │ │5.2782%│ │ │ │
│ 1 │ ↓ │ 69,357.51元│(註1) │107年12月7日│ 21,500.93元│ 47,856.58元│
│ │ 107.12.9 │ │ │ │ │ │
├──┼─────┼──────┼────┼──────┼──────┼──────┤
│ │ 107.6.12 │ │5.2782%│ │ │ │
│ 2 │ ↓ │ 29,724.66元│(註1) │107年12月7日│ 9,214.69元 │ 20,509.97元│
│ │ 107.12.9 │ │ │ │ │ │
├──┴─────┴──────┴────┴──────┴──────┴──────┤
│註1:約定依照原公告之6個月美金TAIFX3機動利率加碼2%或美金LIBOR機動利率加碼2.5%取 │
│ 孰高計算(稅賦另計),因撥款日TAIFX3加碼2%計算即2.88%+2%=4.88%,LIBOR加│
│ 碼2.5%計算即2.49313%+2.5%=4.99313%,取孰高結果以LIBOR加碼2.5%為計算基 │
│ 礎〔稅賦另計後:4.99313%÷〈1-5%(營業稅)-0.4%(印花稅)〉=5.2782%〕 │
└─────────────────────────────────────────┘
附表二: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 借 款 日 │ │ │ ├──────┬───────┤
│編號│ ↓ │ 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逾期6個月以 │逾期超過6個月 │
│ │ 到 期 日 │ (美金) │ (民國) │ │內部分,按上│者,超過部分按│
│ │ (民國) │ │ │ │開利率10%計│上開利率20%計│
│ │ │ │ │ │算 │算 │
├──┼─────┼──────┼──────┼────┼──────┼───────┤
│ │ 107.6.12 │ │自107年12月8│5.6967%│自107年12月8│自108年6月8日 │
│ 1 │ ↓ │ 47,856.58元│日起至清償日│(註1) │日起至108年6│起至清償日止 │
│ │ 107.12.9 │ │止 │ │月7日止 │ │
├──┼─────┼──────┼──────┼────┼──────┼───────┤
│ │ 107.6.12 │ │自107年12月8│5.6967%│自107年12月8│自108年6月8日 │
│ 2 │ ↓ │ 20,509.97元│日起至清償日│(註1) │日起至108年6│起至清償日止 │
│ │ 107.12.9 │ │止 │ │月7日止 │ │
├──┴─────┴──────┴──────┴────┴──────┴───────┤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美金68,366.55元 │
├──────────────────────────────────────────┤
│註1:被告逾期未清償時,約定依照原公告之6個月美金TAIFX3機動利率加碼2%或美金LIBOR機動│
│ 利率加碼2.5%取孰高計算(稅賦另計),因最後計息日TAIFX3加碼2%計算即3.35%+2%│
│ =5.35%,LIBOR加碼2.5%計算即2.88906%+2.5%=5.38906%,取孰高結果以LIBOR加 │
│ 碼2.5%為計算基礎〔稅賦另計後:5.38906%÷〈1-5%(營業稅)-0.4%(印花稅)〉│
│ =5.6967%〕 │
└──────────────────────────────────────────┘
附表三:
┌──┬─────┬──────┬────┬──────┬──────┬──────┐
│ │ 借 款 日 │ │ │ │ │ │
│編號│ ↓ │ 原借本金 │ 年 息 │ 最後計息日 │ 還款金額 │ 尚欠本金 │
│ │ 到 期 日 │ (新臺幣) │ │ (民國)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民國) │ │ │ │ │ │
├──┼─────┼──────┼────┼──────┼──────┼──────┤
│ │ 107.7.6 │ │3.2981%│ │ │ │
│ 1 │ ↓ │2,996,000元 │(註1) │107年12月7日│ 1,774,714元│ 1,221,286元│
│ │ 107.12.6 │ │ │ │ │ │
├──┼─────┼──────┼────┼──────┼──────┼──────┤
│ │ 107.7.6 │ │3.2981%│ │ │ │
│ 2 │ ↓ │1,284,000元 │(註1) │107年12月7日│ 760,592元 │ 523,408元 │
│ │ 107.12.6 │ │ │ │ │ │
├──┴─────┴──────┴────┴──────┴──────┴──────┤
│註1:約定依照原公告之4-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46%計算(稅賦另計),即0.66%+│
│ 2.46%=3.12% │
│ 〔稅賦另計後:3.12%÷〈1-5%(營業稅)-0.4%(印花稅)〉=3.2981%〕 │
└─────────────────────────────────────────┘
附表四: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 借 款 日 │ │ │ ├──────┬───────┤
│編號│ ↓ │ 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逾期6個月以 │逾期超過6個月 │
│ │ 到 期 日 │ (新臺幣) │ (民國) │ │內部分,按上│者,超過部分按│
│ │ (民國) │ │ │ │開利率10%計│上開利率20%計│
│ │ │ │ │ │算 │算 │
├──┼─────┼──────┼──────┼────┼──────┼───────┤
│ │ 107.7.6 │ │自107年12月8│3.2981%│自107年12月8│自108年6月8日 │
│ 1 │ ↓ │ 1,221,286元│日起至清償日│(註1) │日起至108年6│起至清償日止 │
│ │ 107.12.6 │ │止 │ │月7日止 │ │
├──┼─────┼──────┼──────┼────┼──────┼───────┤
│ │ 107.7.6 │ │自107年12月8│3.2981%│自107年12月8│自108年6月8日 │
│ 2 │ ↓ │ 523,408元 │日起至清償日│(註1) │日起至108年6│起至清償日止 │
│ │ 107.12.6 │ │止 │ │月7日止 │ │
├──┴─────┴──────┴──────┴────┴──────┴───────┤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744,694元 │
├──────────────────────────────────────────┤
│註1:被告逾期未清償時,約定依照原公告之4-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46%計算(稅賦另│
│ 計),即0.66%+2.46%=3.12% │
│ 〔稅賦另計後:3.12%÷〈1-5%(營業稅)-0.4%(印花稅)〉=3.29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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