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賴榮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裁判種類及案號欄(即首行)之正本、原本標題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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