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58號
TPDV,108,訴,1458,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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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偉翰即素素衣的工作室


上列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非要運動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
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8,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反訴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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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非要運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