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24號
TPDV,108,訴,1224,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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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2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羅慧雯 
被   告 楊顯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柒拾玖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保證書第20條約定 ,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二、又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開源,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趙 亮溪,經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64頁)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承受訴訟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固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固璟公司)於民國106 年5 月 5 日邀同被告楊顯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往來與 交易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及銀行授信函,約定於如 附表一所示之授信項目及金額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嗣訴外人 固璟公司於106年5 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 元,並以原告之資金成本加碼年率3 %計息,且應按月繳付 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 超過6 個月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固璟公司於10 7 年10月16日起未依約清償,依系爭約定書第A 節第25條之 約定,其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而該授 信項目於107 年9 月17日之原告資金成本為1.49%,故此部



分借款應適用利率為4.49%(計算式:1.49%+3 %=4.49 %),迄今尚欠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未清償。
㈡固璟公司另於107 年1 月12日、同年3 月23日分別向原告申 請融資金額2,286,900 元、708,224 元,共計2,995,124 元 ,約定以原告之資金成本加碼年率3 %計息,且應按月繳付 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 超過6 個月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固璟公司於10 7 年9 月30日起未依約清償,依系爭約定書第A 節第25條之 約定,其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而該授 信項目於107 年9 月17日之原告資金成本為1.89%,故此部 分借款應適用利率為4.89%(計算式:1.89%+3 %=4.89 %),迄今尚欠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未清償。
㈢又被告楊顯智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金額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約 定書、保證書、額度支用申請書、銀行授信函、還款明細表 、原告資金成本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是審 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又按保證債 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 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 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 3 條第1 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 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一:
┌──┬──────────┬─────┬─────┐
│編號│ 授 信 項 目 │ 金額上限 │ 授信期間 │
│ │ │(新臺幣)│ │
├──┼──────────┼─────┼─────┤
│ ㄧ │定期貸款-非循環信用│ 500 萬元 │ 36個月 │
├──┼──────────┼─────┼─────┤
│ 二 │(即期/遠期)信用狀│ 300 萬元 │ 180 天 │
├──┼──────────┼─────┼─────┤
│ 三 │出貨後融資-信用狀項│ 300 萬元 │ 180 天 │
│ │下融資或託收融資 │ │ │
├──┼──────────┼─────┼─────┤
│ 四 │出貨後融資-進口記帳│ 300 萬元 │ 180 天 │
│ │融資 │ │ │
├──┼──────────┼─────┼─────┤
│ 五 │提貨保證 │ 300 萬元 │ 未載 │
└──┴──────────┴─────┴─────┘
附表二:
┌──┬──┬──────┬──────┬──────┬─────────┬─────────────┐
│編號│項目│ 借款金額 │ 餘欠金額 │ 期間 │ 利息 │ 違約金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 │ │ 起迄日 │計算標準│ 起迄日 │ 計算標準 │
├──┼──┼──────┼──────┼──────┼────┼────┼────┼────────┤
│ 一 │貸款│5,000,000元 │2,021,679元 │106 年5 月16│107 年10│ 年利率 │107 年11│逾期6 個月以內按│
│ │ │ │ │日起至109 年│月16日起│ 4.49 %│月17日起│前開利率10%,超│
│ │ │ │ │5 月16日 │至清償日│ │至清償日│過6 個月部分按前│
│ │ │ │ │ │止 │ │止 │開利率20% │
├──┼──┼──────┼──────┼──────┼────┼────┼────┼────────┤
│ 二 │融資│2,286,900元 │1,775,442元 │107 年1 月12│107年9月│ 年利率 │107 年10│逾期6 個月以內按│
│ │ │ │ │日至107年5月│月30日起│ 4.89 %│月31日起│前開利率10%,超│
│ │ │ │ │4 日 │至清償日│ │至清償日│過6 個月部分按前│
│ │ ├──────┤ ├──────┤止 │ │止 │開利率20% │
│ │ │708,224元 │ │107 年3 月23│ │ │ │ │
│ │ │ │ │日至107年9月│ │ │ │ │
│ │ │ │ │19日 │ │ │ │ │
├──┴──┼──────┼──────┼──────┴────┴────┴────┴────────┤
│ 總 計 │7,995,124元 │3,797,12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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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