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83號
TPDV,108,訴,1183,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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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18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南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清 
被   告 洪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玖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保證書(新興金融部 專用)第16條、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之授信共通約款第16條約定,雙方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 之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南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集公司)於 民國105 年11月23日邀同被告陳耀清洪麗雪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並提出動用申請書(融資類),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5 年12月 1 日至108 年12月1 日止,並約定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5%計算利息 ,且被告南集公司應按月依年金法計算償付本息,於遲付利 息時除按上開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外,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 個 月以內,按放款利率10%,逾6 個月以上者超過6 個月部分



,按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南集公司嗣未依約清 償,僅繳納本息至107 年10月31日止,依系爭契約之授信共 通約款第7 條第1 款約定,被告南集公司上開借款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而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 6 日生效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1.095 %,本件應適 用之利率為2.545%(計算式:1.095 %+1.45%=2.545% ),故被告南集公司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陳耀清洪麗雪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保證被告南集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 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 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 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 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合計於180 萬元之範圍 內,與被告南集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之主張均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被 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 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 照)。本件被告於本院108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之 請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見本院卷第56頁背面),依上揭規 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 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 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附 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
│ 借款金額 │ 餘欠金額 │ 借款期間 │最後付息日│ 利息 │ 違約金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起迄日 │計算標準│ 起迄日 │ 計算標準 │
├──────┼─────┼───────┼─────┼────┼────┼────┼────────┤
│1,500,000 元│554,904元 │105 年12月1 日│107 年10月│107 年11│ 年利率 │107 年12│逾期6 個月以內按│
│ │ │起至108 年12月│31日 │月1 日起│ 2.545%│月2 日起│前開利率10%,超│
│ │ │1 日 │ │至清償日│ │至清償日│過6 個月部分按前│
│ │ │ │ │止 │ │止 │開利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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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