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嫺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 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 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 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 ,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 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六十一條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破產,僅 繳納部分聲請費,且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 院無從核定其價額,復未敘明債務人究竟有何資產足以構成 破產財團,但不能清償包括聲請人在內之多數債權人債務之 事實,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一、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之 規定補繳聲請費。
二、依破產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釋明相對人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 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 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及其債權人清冊(含債 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 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三、相對人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 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四、相對人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五、相對人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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