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陳國珍
代 理 人 莊喬汝律師
簡婕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監護宣告人陳國秀之診斷證明書。
二、請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陳國秀之親屬系統表及其上所載之最
近親屬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具狀提出監護人陳國珍之願任書及其他親屬同意由陳國珍擔
任監護人之人同意書(皆須親自用印、簽名)。
四、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請以本院轄區之醫院優先,倘需外
診鑑定服務,應指定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鑑定醫院,並載明
欲前往鑑定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