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184號
TPDV,108,監宣,184,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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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陳國珍 

代 理 人 莊喬汝律師
      簡婕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監護宣告人陳國秀之診斷證明書。
二、請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陳國秀之親屬系統表及其上所載之最
  近親屬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具狀提出監護人陳國珍之願任書及其他親屬同意由陳國珍
  任監護人之人同意書(皆須親自用印、簽名)。
四、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請以本院轄區之醫院優先,倘需外
  診鑑定服務,應指定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鑑定醫院,並載明
  欲前往鑑定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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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