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153號
TPDV,108,監宣,153,201904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陳好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好婉陳忠誌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提出蔡其長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之願任書。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
(六)請提出被繼承人遺產資料,如國稅局免稅證明書、不動產
   登記謄本。
(七)請釋明遺產分割協議是否符合受監護人利益。
二、本件聯絡人:家股書記官孫捷音(聯絡電話8919-3866分機
  5355)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