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亞含(原名:謝淑珠)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 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 ,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 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 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 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 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 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陳稱目前無工作,則聲請人先前之任 職公司、職務、工作內容為何?離職原因為何?日後是否有 再行覓職之計畫?聲請人日後是否仍可工作?並提出相關釋 明資料(諸如:病歷、診斷證明書等)。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應 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地即戶籍地房屋(即新北市○○區○○○ 街000 ○0 號4 樓)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
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另應說明是否有與任何其他 人同住於該實際住所地?該等家人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 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 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戶籍資料(記 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6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 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 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6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 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 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 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四、聲請人自陳目前無工作收入,於106 年期間之收入為裕隆汽 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李長榮化學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 營利所得分為新臺幣(下同)1 元、5 元,即平均每月不到 1 元;惟聲請人復稱其於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依最 低生活費1.2 倍計算為每月1 萬7,262 元,顯已入不敷出。 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所得不足支付必要支出部分,係如何支 應?或係由誰資助?並請提出資助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 號、聯絡地址及相關釋明資料。
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清算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現在每 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 活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 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 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六、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 為「艾柔服飾精品行」之負責人,雖該公司現註記查無資料 ,聲請人仍應說明:該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聲請人現對於 該公司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於該公司之任職期 間為何?該公司於聲請本件清算前5 年間(即103 年至107
年)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 佐。
八、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6 年1 月17日起迄今,期 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 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 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 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陳報:是否有任何人對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聲請人之成年子女);該等扶養義務人是否 有於106 年1 月1 日迄今之期間實際扶養聲請人?每月支 付之扶養費金額分別為多少?該等扶養義務人分擔該等扶 養費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 於:該等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 之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人 於106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人最 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 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 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 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並應陳報:該等人於106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 (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 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 出該等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人之姓名及身 分證字號)。
十二、聲請人如因故未能遵期補正上開事項,則應就上開應補正 之各該事項,「分項」陳明無法遵期補正之「正當事由」 及「預計可確實補正到院之特定日期」(或需本院如何協 助補正之具體方式),若聲請人未遵期補正上開事項、亦
未確實陳明上開正當理由及預計可補正之特定日期暨提出 相關釋明該等正當理由之資料,則將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2條第2 項規定適用之可能。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