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可彤(原名:陳欣蘭)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宗言
劉啟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可彤(原名:陳欣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並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以107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 第54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5 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 條 第2 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 院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 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 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