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57號
TPDV,108,法,57,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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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李文隆財團法人台北市李連來公益基金會董事長


代 理 人 毛素蓮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李連來公益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李連來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關於第七條、第十六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李連來公益基金會 之董事長,為使本財團法人運作順暢,符合相關法令規範, 經民國108年3月21日召開之第8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討論並通 過決議變更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裁 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李連來公益基金會之董事 長,就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部分變更之聲請,業據其 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財團法人台北市李連來公益基金會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8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第 9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108年4月18日北市社團字第1083060738號函等件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17-41頁)。經核此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 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
├─────────────┼─────────────┤
│第七條: │第七條: │
│本基金會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本基金會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
│,並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辦│,並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辦│
│理下列事項: │理下列事項: │
│⒈辦理清寒優秀學生之助學金│⒈辦理清寒優秀學生之助學金│
│ 。 │ 。 │
│⒉個人之醫療、急難或貧困援│⒉個人之醫療、急難或貧困援│
│ 助。 │ 助。 │
│⒊定期或不定期捐助社會慈善│⒊定期或不定期捐助社會慈善│
│ 機構。 │ 機構。 │
│⒋協助推動有關社會福利、慈│⒋協助推動有關社會福利、慈│
│ 善及公益之發展。 │ 善及公益之發展。 │
│⒌接受政府及其他單位委託辦│⒌接受政府及其他單位委託辦│
│ 理有關社會福利、慈善及公│ 理有關社會福利、慈善及公│
│ 益之業務。 │ 益之業務。 │
│⒍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⒍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 。 │ 。 │
│⒎其他相關之社會福利、慈善│⒎其他相關之社會福利、慈善│
│ 及公益事項。 │ 及公益事項。 │
│前項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前項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
│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百│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百│
│分之六十。 │分之七十。 │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
│本基金會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本基金會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
│之董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之董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如遇董事改選或辦理財產變更│如遇董事改選或辦理財產變更│
│登記等重大事項,必須董事三│登記等重大事項,必須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董│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董│
│事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
│准方為有效。 │管機關核准方為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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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