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允羿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素珍
人
相 對 人 楊詔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一八九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74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存新臺幣32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8年乙類第1 期登錄債券,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1898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 印鑑證明、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 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變更登記 表等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1898號卷宗,經核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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