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92號
TPDV,108,司聲,192,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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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鄒蘊明 

相 對 人 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易蓉 
相 對 人 楊翼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67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50萬元,就相對人楊翼聰部分,准予返還。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 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 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 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 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 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 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 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 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楊翼聰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為擔保假扣押,前依鈞 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12號裁定提供新臺幣250萬元為擔保 金,並以鈞院106年度存字第267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 因本案訴訟已判決確定,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 訴訟業已終結,並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 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就相對人楊翼聰部分,業據提出提存書 、假扣押裁定、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撤回囑託執行函、 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678號、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69號 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既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 ,且距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 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



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就相對人 楊翼聰部分,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五 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聲請人雖主張已對相對人公司登 記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寄發存證信函定 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依其提出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所 示,其上蓋用之收件人印章係「隆興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縣○○鄉○○○路00號」,難認已生合法送達及催告相對 人行使權利之效力。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發文日期 )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提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證明文件 ,並經合法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 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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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興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