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何林桂鳳
代 理 人 黃大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追祥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次按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 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附具證明文 件:一、聲請人。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 年月日時及地點。三、聲請之事由。四、聲請人為利害關係 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136條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林追祥為新北市○○ 區○○段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被繼承人自 民國58年3月26日土地登記時即無住址資料,亦查無戶籍資 料,聲請人於105年辦妥上開土地之繼承登記後,發現上開 土地遭人佔用建築房屋,為保護共有人之利益,爰聲請選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追祥之遺產管理人,未據提出 被繼承人林追祥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3月20日以北院忠家合108年度司繼字第504號函命其於 收受通知之日起2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3月25日送 達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 迄今並未補正。是被繼承人是否確已死亡、是否無繼承人存 在,本院無從認定,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