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鄭華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鄭大川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三、查相對人鄭華玲係被繼承人鄭大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女,為其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07年3月13日死亡等情,此有戶籍謄本、除戶謄 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1076、 1091號卷查核無誤。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 院債權憑證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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