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805號
TPDV,108,司票,5805,201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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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805號
聲 請 人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相 對 人 太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尚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7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就票 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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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58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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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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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3月21日 │2,480,295元 │未載 │108年4月12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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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3月21日 │2,797,898元 │未載 │108年4月12日 │TH0000000 │




├──┼───────┼──────┼──────┼───────────┼─────────┤
│003 │106年3月21日 │2,264,913元 │未載 │108年4月12日 │WG0000000 │
├──┼───────┼──────┼──────┼───────────┼─────────┤
│004 │106年3月21日 │2,100,606元 │未載 │108年4月12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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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6年3月21日 │1,786,504元 │未載 │108年4月12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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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6年3月21日 │2,245,428元 │未載 │108年4月12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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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6年3月21日 │1,910,073元 │未載 │108年4月12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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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