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805號
TPDV,108,司票,5805,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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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805號
聲 請 人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太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3月
  21日(即簽發本票時)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非最新公司變
  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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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