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805號聲 請 人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太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3月 21日(即簽發本票時)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非最新公司變 更事項登記表正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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