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27號
TPDV,108,司拍,127,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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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相 對 人 王愛  
關 係 人
即債務人  高康電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崇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其與債務人高康電腦有限公司 高崇翔向聲請人擔保一切之債務,先後於民國(下同)90年 12月18日、96年9月21日及103年9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擔保,陸續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600萬 元及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如土地 建物謄本所示,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高康電腦有限公司於107年12月起 至108年2月間陸續向聲請人購買貨品數批,總金額達1010萬 9791元,惟屆期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 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對帳單及電子發票影本等件為證。且本院於108年3月27 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債務人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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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康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