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郭哲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 償,於民國102年4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並經登記。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合計600萬元,約定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 人自107年12月10日起未按期履行,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 欠本金510萬2,666元、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總約定書、房屋貸款約定書 、帳戶明細表(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 本院於108年3月12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 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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