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04號
TPDV,108,司拍,104,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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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李耀輝(即李悅芳之繼承人)


      李耀杰(即李悅芳之繼承人)


      李耀鴻(即李悅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 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 、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復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 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悅芳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 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 保,曾以其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債權確定日期為135年7月14 日,並經登記在案。債務人李悅芳於105年7月14日向聲請人 借款15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 務即視為到期。嗣債務人李悅芳於107年6月1日死亡,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迄尚欠本金123萬9601元及 約定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 簿謄本及貸款契約書、還款查詢明細、繼承系統表、除戶謄 本、本院家事法庭函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 8年3月11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 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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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