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00號
TPDV,108,司拍,100,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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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相 對 人 張存育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張存慧 
      張存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26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216萬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2年11 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8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 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於108年11月25日起未再 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 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契約書及匯款 證明、繳款帳卡、存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 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 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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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