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2號
TPDV,108,司執消債清,2,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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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請人即債 凃若茵 
務人          號4樓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2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凃若茵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
一份在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108年3月15日民事陳報狀、
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05年度及106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及本院108年4月1日調查筆錄,其名下財產僅有中國信託
第一頁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帳號:602540144206)存款新台幣(下
同)0元;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帳號:149200787287)
  之存款亦僅有87元,金額甚微,無清算實益,應排除於清算
  財團之外。另債務人並無任何有效之保單,此有108年3月8
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表可參。是以,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
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
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08年4月3日(發文日期)通知債權
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
到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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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