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505號
TPDV,108,司催,505,2019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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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葉少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系爭遺失票據種類為何(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
  據種類」一欄空白未填)。
二、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支票」,請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
  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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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