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05號聲 請 人 葉少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查明系爭遺失票據種類為何(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 據種類」一欄空白未填)。二、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支票」,請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 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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