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虞 萍(即虞張如雲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虞 騏(即虞張如雲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虞 麟(即虞張如雲之繼承人)
聲請人兼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虞 薇(即虞張如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法院欲確定本件聲請 之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48股是否即為本院106年度家 訴字第148號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0所載之股份?如否,請 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及補正繼 承人虞強為聲請人併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該裁定於 108年2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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