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29號
TPDV,108,司促,6329,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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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3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郵船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浦 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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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郵船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