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06號
TPDV,108,司促,6306,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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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必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0月01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5年12月02日
  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6939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
  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
  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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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