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妙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皓然
張馨云
張清程(原名張乃文)
嚴美金
一、債務人張皓然、張清程(原名張乃文)、嚴美金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延滯超過六
個月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馨云、張清程(原名張乃文)、嚴美金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延滯超過六個月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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