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295號
TPDV,108,司促,6295,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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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妙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皓然 

      張馨云 
      張清程(原名張乃文)

      嚴美金 
一、債務人張皓然張清程(原名張乃文)嚴美金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延滯超過六
  個月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馨云張清程(原名張乃文)嚴美金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延滯超過六個月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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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