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浩氏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奭凡(原名楊子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龔秀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