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132號
TPDV,108,司促,6132,2019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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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彭冰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零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52630元 │自民國108年4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朱彭冰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民國108年04月07日止累計55,803元正未給付,其中52,630
  元為消費款;3,173元為利息(107/11/12~108/04/07)。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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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