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78號
聲 請 人 鄭正中
相 對 人 孫永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受相對人之邀共同於中國設立南京健食客有 限公司且出資人民幣200,136.83元,嗣公司解散後相對人卻 未返還其出資額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 前已依同一原因事實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108年度司促 字第5324號核發支付命令,於民國108年4月17日送達相對人 ,相對人並於4月19日具狀聲明異議,是聲請人前次支付命 令之聲請已視為起訴並繫屬於本院民事庭,是聲請人復以同 一原因事實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其聲請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