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077號
TPDV,108,司促,6077,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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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俞青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雪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繳納互助會會款新臺幣30萬元之釋明文件。(如匯款
  單、收據、相對人簽發之收款單及其他足資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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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