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7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俞青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雪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繳納互助會會款新臺幣30萬元之釋明文件。(如匯款 單、收據、相對人簽發之收款單及其他足資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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