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070號
TPDV,108,司促,6070,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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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盈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玖仟零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六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壹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六五計算之
  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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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