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盈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玖仟零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六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壹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六五計算之
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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