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067號
TPDV,108,司促,6067,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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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淑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玖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陸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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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