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淑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玖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陸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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