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046號
TPDV,108,司促,6046,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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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沛巧(原名陳亞欣)


      陳耀飛(原名陳在正)


一、債務人陳沛巧原名陳亞欣陳耀飛原名陳在正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沛巧原名│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82,794│陳亞欣、陳│2月01日起  │      │二五六    │
│  │元  │耀飛原名陳│      │      │       │
│  │   │在正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沛巧原名│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2,794│陳亞欣、陳│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耀飛原名陳│      │      │百分之十,逾期│
│  │   │在正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
(一)緣債務人陳沛巧原名陳亞欣前就讀私立景文技術學院邀同債
  務人陳耀飛原名陳在正、案外人張思安原名張育琳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
  臺幣(下同)219,38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沛巧原名陳亞欣自民國108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2,79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耀飛原名陳在正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清冊、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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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