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沛巧(原名陳亞欣)
陳耀飛(原名陳在正)
一、債務人陳沛巧原名陳亞欣、陳耀飛原名陳在正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沛巧原名│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82,794│陳亞欣、陳│2月01日起 │ │二五六 │
│ │元 │耀飛原名陳│ │ │ │
│ │ │在正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沛巧原名│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2,794│陳亞欣、陳│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耀飛原名陳│ │ │百分之十,逾期│
│ │ │在正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
(一)緣債務人陳沛巧原名陳亞欣前就讀私立景文技術學院邀同債
務人陳耀飛原名陳在正、案外人張思安原名張育琳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
臺幣(下同)219,38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沛巧原名陳亞欣自民國108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2,79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耀飛原名陳在正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清冊、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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