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江仁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曉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肆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249646元 │自民國107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08年4月8日止 │年息1.15%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249646元 │自民國107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08年4月8日止 │年息0.115%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4月9日起 │至民國108年6月1日止 │年息0.215%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 │ │
└──┴────────┴──────────┴──────────┴───────┘
附件:
一、緣債務人陳曉諭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
業學校及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明欽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3筆,金額總計為
新臺幣340,609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56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陳曉諭於107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49,64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
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
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明欽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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