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987號
TPDV,108,司促,5987,2019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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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9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方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釋印良即天佛禪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天佛禪寺之組織型態為何?並提出其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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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