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98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方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釋印良即天佛禪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報相對人天佛禪寺之組織型態為何?並提出其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 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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