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王美華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一、債務人於管理王美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
肆萬玖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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