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909號
TPDV,108,司促,5909,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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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潔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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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