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860號
TPDV,108,司促,5860,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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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宏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宜蕙(原名許麗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昀達(原名鍾勝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陸萬肆仟肆
  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千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肆
  萬參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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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