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宏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宜蕙(原名許麗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昀達(原名鍾勝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陸萬肆仟肆
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千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肆
萬參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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