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850號
TPDV,108,司促,5850,20190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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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燕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鈺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請求王鈺婷之法定代理人連帶
  負責(請求原因事實有主張但請求標的未主張)?如欲請求
  ,應補正王鈺婷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並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及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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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