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848號
TPDV,108,司促,5848,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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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頌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博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之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博聯行銷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博聯行銷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
  對人簽發支票三紙(支票票號:FB0000000、FB0000000、FB
  004585)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不獲付款,
  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
  之支票票號FB0000000、FB004585及其退票理由單,其二紙
  支票之發票人為博聯行銷有限公司葉之仁並非發票人,亦
  非背書人,故無從認定葉之仁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因之
  就支票票號FB0000000、FB004585部分,聲請人與葉之仁
  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
  給付系爭支票金額,該部分於法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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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聯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